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8年度,31號
CHDV,98,財管,31,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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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中區老人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廖塗水(男,民國廿五年八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田中鎮○○路○段210號,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廖塗水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廖塗水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廖塗水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塗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 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院民廖塗水病故 ,遺留現金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及田中內灣郵局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內有活期存款計40,508元,因故 廖民生前未立遺囑,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爰依民法狀請裁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其遺產管理人 ,以玆管理等語,並提出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郵政存簿 儲金簿影本為證,經核無訛,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 條尚無不合,故本院認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彰 化分處為被繼承人廖塗水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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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