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建強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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