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01號
CHDV,98,補,201,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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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建強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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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強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