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95號
CHDV,98,補,195,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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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蔡垂憲
原   告 蔡垂哲
原   告 蔡垂暲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5月22日具狀提起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嘉寶潭小段140地
  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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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