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峻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竣亦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峻亦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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