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進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 樓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宗仁律師
相 對 人 彰化縣福興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40號(即98年度建字第5號)因給
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永梁
書記官 陳美敏
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胡宗智律師 到
相對人彰化縣福興鄉農會訴訟代理人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許燦奎律師 到
其他到場人梁福松、呂向榮 到
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伍萬元,於民國
98年5 月27日前直接匯入聲請人台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戶名:進聲營造有限公司之帳戶內。
二、聲請人本件其餘請求均拋棄,且日後不得再以系爭工程糾紛
為由,向相對人為任何主張及請求。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
閱覽 )並無異議後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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