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216號
CHDV,98,司拍,216,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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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7 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22,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27年12月7日,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和裕玻璃明鏡有 限公司、詠信玻璃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 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分別於 ⑴⑵97年12月10日、⑶96年10月16日,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⑴5,000,000元、⑵14,000,000元,⑶2, 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⑴100年12月 10日、⑵98年12月10日、⑶99年10月17日,自借款日起均按 月攤還本金或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又,債務人詠信玻璃有限公司於96年 9月13日,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98年4月22日,自借 款日起,按月付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等分別自⑴⑵98年3月10日 、⑶98年3月17日、⑷98年3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2,383,964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 務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 於98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等迄今仍未提 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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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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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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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福興鄉 │中興 │ │114 │田│00 │18 │00.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福興鄉 │中興 │ │115 │田│00 │24 │7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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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信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