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986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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