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441號
債 權 人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
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
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
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
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
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
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