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
債 權 人 丙○○
9號
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之證物,依支票影本背書印章模糊不清,請
具狀釋明債務人 (背書人)究為「甲○○」抑或為「王國忠
」?
二、請提出債務人二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