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397號
CHDV,98,司促,7397,2009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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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
債 權 人 丙○○
            9號
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之證物,依支票影本背書印章模糊不清,請
  具狀釋明債務人 (背書人)究為「甲○○」抑或為「王國忠
  」?
二、請提出債務人二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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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