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
債 權 人 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玉嬌即利健
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
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請債權人改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上
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利健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供本院審核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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