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124號
CHDV,98,司促,7124,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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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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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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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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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3月27日    │470,000元       │98年3月28日      │UC0000000       │
├──┼─────────┼───────────┼───────────┼───────────┤
│002 │98年3月27日    │350,000元       │98年3月28日      │PA0000000       │
├──┼─────────┼───────────┼───────────┼───────────┤
│003 │98年4月3日    │300,000元       │98年4月4日      │PA0000000       │
├──┼─────────┼───────────┼───────────┼───────────┤
│004 │98年4月6日    │300,000元       │98年4月7日      │AV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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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