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747號
CHDV,98,司促,6747,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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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
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
  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
  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若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
  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
  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清算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董事、股東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
  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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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