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債 權 人 臺中縣大肚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 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又債 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 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 就同一債權業經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該 院89年度執四字18055號債權憑證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該 支付命令對借款人劉金箍之繼承人即債務人乙○○亦有效力 ,是其重複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