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127號
TCDM,91,附民,127,200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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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十號
  代 表 人 蔡瑞東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三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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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