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8年度,31號
PTDV,98,消債清,31,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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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9條 、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本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 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且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 、第16條第1 項分別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17日依本條例規定聲 請進行更生程序,經本院於97年7 月14日裁定自97年7 月14 日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其所提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 ,有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9號案卷(下稱執行案卷)可 稽。按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明文,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惟經查:
㈠聲請人原係任職瞻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瞻航公司 ),於97年10月30日提出更生方案,願以每月所得薪資約為 新臺幣(下同)24,000元,同意於扣除必要日常生活所支出 相關費用,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 年內,前4 年、分48期、每月10 ,000 元、第48至95期每月11,600元、 第96期給付10,238元,做為更生方案清償方法,計算清償成 數可達債務總金額1, 035,438元之100%;惟嗣瞻航公司以聲 請人因出勤紀錄不佳且業務行政過失頻繁為由,予以資遣, 有瞻航公司97年11月24日(97)瞻航字第200811094 號函附 執行案卷可稽,聲請人並於98年1 月8 日具狀請求給予3 個 月時間另行求職。然聲請人於98年3 月26日再行具狀陳報, 已自98年2 月17日起每月領取失業補助金15,840元,故上開 更生方案已顯無履行之可能甚明。
㈡ 按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使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



、重建生活,於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之最低基本生活, 並同時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因而法院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須加以一併考量,以妥適調整 負有債務之消費者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查聲請人原所 提出之更生方案顯無履行之可能,已如上述,固於98年4 月 7 日再行提出更生方案,願以每月所領取之失業補助金中,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1 期、分72期、 每月4,893 元,做為更生方案清償方法,計算清償債務之數 額可達352,296 元,並以簡妃凰擔任保證人;然聲請人所領 取之失業補助金究為暫時性之收入,再未謀得適切工作前, 難認聲請人現仍受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且保證人簡妃凰所保證之內容及範圍,亦未經聲請人具體表 明,該更生方案是否確保必能履行,尚屬未定,故依上開說 明,將未能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附此並敘。三、基上,本件既未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之要件,則本院自 無從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依首揭本條例之規定,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炳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公告日期為民國98年5月26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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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瞻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