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4號
PTDV,98,消債更,34,200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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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復為本條例第8 條所明定。是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固由債 務人按其條件履行,惟須於其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此項規定旨在避 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 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 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 債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衡諸債之關係,係以當事 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 事人應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行使債權及履行債務,縱使債 務人有履約不便情形或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 ,,亦應先循協商途徑與債權銀行再行協商謀求解決,否則 任何債務人皆可輕易藉口繳款困難進而聲請更生或清算,顯 非本條例立法之本意,況如債務人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 即無庸耗費司法資源,亦可解決債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累積債務已達新臺幣(下同)2,337, 370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照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 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即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協商,約定自民國95年7 月起,以每月還款20,445 元之方式償債。惟伊經營之「烤事院烤肉用品專賣店」,目 前每月收入約為5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僅餘11,000 元,實難以清償協商還款金額,努力至96年7 月即無力繳款 ,不得已而毀諾,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 困難之情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 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於91年1 月11日起獨資經營「烤事院烤肉用 品專賣店」,有屏東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張在卷可 稽,雖其於95、96年度之課稅所得僅分別為44,465元、0 元 ,此亦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 ,惟課稅所得有賴申報義務人誠實申報始得據以核定,觀之 聲請人於98年3 月13日民事陳報狀所提95年10月至97年9 月 之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每季之營業銷售額均為 185,250 元,換算每月之營業銷售額即為61,750元,且與聲 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相符,是聲請人經 營「烤事院烤肉用品專賣店」,於95年10月至97年9 月平均 每月營業額為61,750元一情,應堪認定,顯見聲請人自協商 成立後,聲請人之資力並無重大明顯變化。聲請人雖主張每 月收入僅有50,000元一節,惟與上開經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 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不符,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 難逕予採信。次查,聲請人主張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 大困難之事由略謂:因為債權銀行之強硬態度,使伊誤以為 協商方案優於原先每月應償還之金額,若不為接受,將回復 原先高額月繳金,故只能同意等語,惟該協商還款方案,係 雙方合意所成立之契約,每月還款之金額自為聲請人於協商 時所得預見,並得據以評估可否履行協商條件。是聲請人當 時盱衡其經濟狀況,既仍同意協商方案,且聲請人之資力並 無明顯重大變化,已如前述,顯難認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其還款能力並無重大明顯 變化,難認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 形。況為償還債務,債務人必須經歷履行期間較不寬裕之經 濟生活,惟此乃債務人於負擔債務時即得預見,是以應依誠 實信用原則,於有履行可能性時,誠實忍耐,勤勉償還債務 。是協商成立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 拘束。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既不符合首揭法條所規定之要件, 且上開欠缺復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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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