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097號
PTDV,98,司促,7097,2009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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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
債 權 人 墾丁休閒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所在高雄縣旗山鎮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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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