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98年度執聲字第4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前經本院於民 國96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犯傷害二罪,經 本院於97年6 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4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6 月確定,上述三罪嗣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 年5 月確定在案,並於97年3 月4 日送監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4 月30日以 法矯字第098001567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