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竹糧國際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丙○○
乙○○
丁○○
己○○
戊○○
甲○○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00(300平方公尺×2,800
元/平方公尺)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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