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463號
TCDM,91,訴,1463,200207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有由匯通商業銀行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及信用卡簽帳單(壹式貳聯、共計捌紙)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甲○」署押柒枚,偽造之「王程」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至臺中縣石岡鄉○○村○○街 八二號游海浪住處,向游海浪之子游善億催討債務時,適巧看見該住處內之電視 機上,置有游海浪之媳婦甲○所有由匯通商業銀行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一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竊取, 。旋於同日晚上九時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在所竊得之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 簽「甲○」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甲○係該信用卡之持卡人,有權使用 該信用卡刷卡消費財物之私文書。復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至如附表八所示 之時間止,先後七次將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私文書,連續在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 之地點,行使交付予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對象之店員,並在該等店員交付予其 之信用卡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甲○」(附表二誤簽為 「王程」)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甲○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財物 之私文書,再將其中一聯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之私文書,行使交付予如附表一至 附表八所示對象之店員,以上開冒名刷卡消費之詐術,致使該等店員均陷於錯誤 ,因而交付乙○○所消費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甲○、王程、匯通商業銀行及財 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嗣經匯通商業銀行發現甲○上開信用卡消費情形有 異,主動聯絡甲○,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曾於右揭時地,竊取被害人甲○所有上開信用卡一張,並 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甲○」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 甲○係該信用卡之持卡人,有權使用該用卡刷卡消費財物之私文書。復自如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起,至如附表八所示之時間止,先後八次持該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私 文書,在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地點,行使交付予該等店員,並在該等店員交 付予其之信用卡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甲○」之署押一 枚(附表二誤簽為「王程」),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甲○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 費財物之私文書,再將其中一聯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之私文書,行使交付予該等



店員,以此冒名刷卡消費之詐術,詐得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財物之事實,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劉晉宏游海浪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及證人甲○、陳曉鈴朱晏琳、張秋月鄭育忠董麗香劉明照於警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指認照片 三幀,信用卡簽帳單八張,匯通銀行盜刷損失一覽表、開立發票明細各一紙在卷 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同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甲 ○」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已為其嗣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分 別加重其刑。再者,被告所犯竊盜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三罪間 ,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論斷。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謀利,為圖謀不勞而 獲之利益,而犯本罪,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所生之危害非屬輕微,實際犯 罪所得非屬豐厚,且已與被害人匯豐商業銀行達成民事和解,暨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 甲○所有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甲○」署押一枚,及上開八 紙信用卡簽帳單(一式二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甲○」署押七枚,偽造 之「王程」之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賁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時間: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一分許。地點:臺中市○○區○○路二段一00之九號
對象: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詐得財物價值:九百八十元。
附表二
時間: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晚上七時四十四分許。地點:臺中市○○區○○路二段二一號
對象:GHICCO嬰兒用品店。
詐得財物價值:五千元。
附表三
時間: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晚上八時十一分許。地點:臺中市○○區○○路一二六號一樓
對象:名佳美精緻生活館。
詐得財物價值:二千零二百二十五元。
附表四
時間: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凌晨四時三十五分許。地點:臺中市
對象:陞泰加油站。
詐得財物價值:八百三十元。
附表五
時間: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凌晨零時十四分許。地點:臺中市北屯區○○○路○段二一八號三樓對象:尊龍視聽歌唱店。
詐得財物價值:二萬二千元。
附表六
時間: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凌晨二時八分許。
地點:臺中市北屯區○○○路○段二一八號三樓對象:尊龍視聽歌唱店。
詐得財物價值:一萬三千二百元。
附表七
時間: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凌晨二時五十三分許。地點:臺中市北屯區○○○路○段二一八號一樓對象:尊龍舞廳
詐得財物價值:五千二百八十元。
附表八




時間: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凌晨五時三十三分許。地點:台中市○○區市○路五二0號二樓
對象:卡提娜視廳歌唱名店。
詐得財物價值:七千二百二十元。

1/1頁


參考資料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