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號
債 務 人 丙○○
代 理 人 黃豪志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哲侃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3日提出之更生方案, 主張自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 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7,000元,共分72期,6年清償, 等語。前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均以不同意函復,無法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其任職之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8年 4月7日98欣字第098號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原提出如 上揭更生方案,經全部債權人不同意後,債務人為聲請更生 ,復於98年5月4日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 額合計為1,680,000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總額4,206,398元之39.93%。惟債務人每月需代母吳美霞 繳納信用貸款計12,572元,有吳美霞於礁溪鄉農會之存摺影 本及切結書在卷可稽。債務人就每月收入43,600元扣除必要 支出11,400元後之餘額32,200元,提出每月清償20,000元, 並願將清償期,延長為七年,足認其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誠 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查,債務人無同條例 第64條第2項所定:「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 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分別有本院查詢表、財產清 單、更生聲請狀所附之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與債務人98年1月17日陳報狀在卷可稽。故不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84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
│ 分配表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206,398元 │
│4.清償總金額:1,680,000元 │
│5.清償比例:39.9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79,607 │379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52,589 │1,201 │
├──┼──────────┼─────┼───────┤
│ 3 │華泰商業銀行 │676,185 │3,215 │
├──┼──────────┼─────┼───────┤
│ 4 │聯邦商業銀行 │165,458 │787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10,061 │1,474 │
├──┼──────────┼─────┼───────┤
│ 6 │元大商業銀行 │281,253 │1,337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961,723 │4,573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442,528 │2,104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36,994 │4,930 │
├──┼──────────┼─────┼───────┤
│ │ 合 計 │4,206,398 │20,000 │
├──┴──────────┴─────┴───────┤
│參、補充說明 │
│1.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84期(元以下四捨│
│ 五入)。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 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 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 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 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 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 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 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本裁定認可之11,400元標準。 10、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11、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 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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