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34號
ILDM,98,易,34,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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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2樓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30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乙○○係從事房地產業,並與甲○○為舊識,曾共同投資土 地、房屋之買賣。於民國95年12月間,適有一姓名、年籍不 詳之婦人持坐落宜蘭縣大同鄉○○段94號地號之原住民保留 地土地登記謄本向乙○○、甲○○兜售該筆土地,詎乙○○ 因買賣股票需款孔急,並見甲○○因先前之投資對其信任, 且甲○○頗有財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藉其對房地產 投資之專業,先向甲○○謊稱「上開土地雖為山坡地保育區 ,然該土地具有觀光價值,日後將有增值空間」等語,致使 甲○○陷於錯誤,誤認該土地有增值空間,而允諾出資購買 上開土地,乙○○見機不可失,乃接續對甲○○為下列詐欺 取財行為:
㈠於95年12月14日,乙○○與甲○○訂立投資協議書,內容略 為:「茲甲○○想購買宜蘭縣大同鄉○○段94地號3695坪, 因此地是山坡保育區,…必須有原住民身份,乙○○負責介 紹1位(亞威碧後)原住民(警察)。購買總價新臺幣(下 同)80萬元,另5萬元是代書費及人事費,此物件由乙○○ 全權負責。如將來有獲利乙○○可抽取佣金2成,如沒辦完 成原金無息退還。」等語,致使甲○○陷於錯誤,而誤信乙 ○○將依約履行,遂於95年12月14日匯款85萬元至乙○○所 開立宜蘭縣宜蘭市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㈡於96年年中某日,乙○○為取信於甲○○,乃帶同甲○○前 往察看土地,然事實上乙○○所指購買之土地並非上開土地 。嗣於96年10月間,乙○○再接續對甲○○謊稱原地主認當 初買賣價格過低,要求甲○○增加購買金額,致使甲○○更 加誤認該土地有增值空間,而允諾增加購買金額,遂於96年 10月23日匯款35萬元至乙○○上開帳戶。 ㈢於96年11月中旬,乙○○接續對甲○○謊稱上開土地發現溫 泉,且陽信商業銀行之股東欲以每坪8千元、總價2,956萬元 高價購買上開土地,相較於其他買主欲以每坪6千元、總價



2,217萬元為高,並慫恿甲○○可以每坪差價2千元補貼原地 主,並據此試算價差及獲利狀況供甲○○參考,表示縱再支 付原地主710萬元價金,日後仍有2千萬元之利潤,致使甲○ ○陷於錯誤,又於96年12月7日匯款30萬元予乙○○。而甲 ○○為求慎重乃於96年12月7日前往乙○○先前帶同其前往 之土地察看,發現該土地確實豎有「東台溫泉井鑽鑿公司」 之招牌,甲○○便對乙○○所謊稱之事未再懷疑,復於96年 12月10日、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5日、97年1月28日先 後匯款50萬元、100萬元、330萬元、200萬元至乙○○上開 帳戶。
㈣總計甲○○因購買上開土地匯款830萬元予乙○○,嗣乙○ ○向甲○○表示該筆土地業已購得並轉手,且買方將於97年 3月5日將款項匯入甲○○帳戶內,惟甲○○並未接獲上開匯 款,乙○○始於當日晚間前往甲○○位於基隆市○○○路11 1號住處,向甲○○坦承自始至終根本未有上開購地之事, 甲○○始知受騙。
二、案經告訴人甲○○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乙○○固坦承伊係從事房地產業,並與告訴人甲○ ○為舊識,甲○○有向伊表示願出資購買宜蘭縣大同鄉○○ 段94號地號之原住民保留地,伊於95年12月14日有與甲○○ 簽定上開投資協議書,甲○○並於同日匯款85萬元至伊上開 帳戶,伊有與甲○○共同前往察看土地,甲○○有向伊表示 願意增加購買上開土地之金額,並於96年10月23日匯款35萬 元至伊上開帳戶,嗣甲○○先後於96年12月7日、96年12月1 0日、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5日、97年1月28日匯款30萬 元、50萬元、100萬元、330萬元、200萬元至伊上開帳戶之 事實(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核與證人甲○○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74 頁至第75頁、本院卷第86頁至第91頁),並有土地登記第二 類謄本1份、投資協議書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 條5紙、匯款執據1紙、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在卷足憑( 見他卷第5頁至第8頁、第10頁、第13頁、第17頁至第20頁) ,堪認被告此部分供述,與事實相符。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何 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⒈自91年至97年間,被告與甲○○合作土地買賣,由甲○○提 供資金,被告從事土地買賣仲介,已完成交易之土地及房屋 達30餘筆,有被告所提出之附件資料可資佐憑,足見甲○○



對宜蘭縣土地買賣及市場情形至為明瞭,被告對甲○○自不 可能施以任何詐術,況被告亦未曾對甲○○稱陽信商業銀行 股東欲購買上開土地,且甲○○於偵查中亦證述確有1名婦 人持上開土地謄本兜售等語,足見被告並無虛構買賣,詐欺 甲○○之事實。
⒉又甲○○於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5日、97年1月28日匯 款100萬元、330萬元、200萬元予被告,係甲○○借予被告 之款項,並非購買上開土地之價金。
⒊而甲○○匯予被告購買上開土地之價金,被告已提供2棟房 屋設定抵押權160萬元予甲○○,並交付20萬元現金予甲○ ○,做為上開土地買賣之款項,益證被告並無詐欺甲○○。 ⒋至於甲○○所提出之試算單據,係甲○○唸由被告書寫,當 時甲○○是要告知被告1坪多少錢可以賣到多少價格,由甲 ○○用計算機計算,被告將之書寫下來,上面記載「680」 是被告要向甲○○借貸680萬元,當時被告有告知甲○○因 股票輸錢要向其借款。
㈡本案之爭點:
⒈甲○○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之830萬元是否均為購買上開 土地而交付之價金?
⒉被告有無對甲○○施以詐術,致使甲○○陷於錯誤,而交付 被告上開金錢?
⒊被告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㈢經查:
⒈爭點一:甲○○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之830萬元是否均為 購買上開土地而交付之價金?
⑴證人甲○○於97年9月25日偵查中證述:「(問:對被告所 述有何意見《提示代客操盤契約書》?)…那830萬元,全 部是買土地的錢。…(問:乙○○有無開支票給你?)我有 匯款給他,他確實是有開票給我,是做為擔保,後來支票全 部退票…。」等語(見他卷第44頁至第45頁);於97年10月 13日偵查中證述:「(問:5百多萬元乙○○是否都有開支 票給你?)有,但是那些支票都跳票了,那些錢不是我借他 的。」等語(見他卷第77頁);於97年10月20日偵查中證述 :「(問:《提示告證六》這張試算紙何來?)是乙○○一 邊跟我講,一邊算給我看。…去年11份左右的事情。…(問 :可否請你解釋試算紙內每一個算式及數字所代表的意義? )…乙○○就告訴我說,我們可以給原來的地主多一些,所 以乙○○告訴我說,每坪多出來的差價2千元,可以補貼給 地主。所以後來我又陸續匯了7百多萬元到乙○○的戶頭。 …(問:你匯給乙○○每一筆錢後,乙○○都有開支票給你



?)匯完款之後都有開給我。…(問:對於乙○○說這些錢 是借款,有何意見?)他亂講,我怎麼可能無緣無故借給他 那麼多錢。」等語(見他卷第87頁至第89頁);於98年5月6 日本院審理中證述:「(問:《提示97年度他字第676號卷 第11頁之計算單》計算單上所載數字的意義為何?)…680 是我後來再補給地主的錢,就是被告說要我另外再付給地主 的錢。…(問:照你所述,因為這筆土地被告有交付3張支 票給你,面額總共是680萬元?)是。(問:照你所述,你 之前也匯款85萬、35萬及30萬元?)是。(問:為何之前就 匯款85萬、35萬及30萬元給被告,被告沒有開立支票給你? )因為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所以一般人無法取得,且金額 也沒有很高,被告也需要時間處理過戶的問題,所以沒有要 求被告開立支票。…(問:你從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20 日、96年12月25日、97年1月28日各匯款50萬元、100萬元、 330萬元、200萬元給被告,是被告跟你說要支付地主的土地 的錢還是被告跟你借的錢?)是被告跟我說要支付土地的錢 ,而不是跟我借的。(問:為何680萬元你交給被告,他會 開97年3月1日的票給你?)他說支票開給我用來做擔保抵押 ,說這筆土地買賣完成後支票就還給他,…(問:《提示97 年度他字第676號卷第11、12頁》這二張計算單是否你說而 由被告紀錄的?)不是,是被告跟我解釋,在紙上計算給我 看的,所以上面記載的金額都是被告說的…。」等語(見本 院卷第88頁至第90頁)。綜觀證人甲○○上開證詞,就伊陸 續匯款120萬元予被告,作為購買上開土地之價金,嗣被告 試算伊因購買該土地從中可獲得之利潤提高,並告知伊尚需 給付地主710萬元價金,伊遂再陸續匯款710萬元予被告,作 為購買上開土地之價金,被告並開立3紙面額共680萬元支票 予伊供作擔保乙節,前後證述一致,並有試算單據1紙、支 票3紙在卷可佐(見他卷第11頁、本院卷第53頁至第55頁) ,堪認證人甲○○所述,係屬真實。
⑵被告雖辯稱:試算單據係證人甲○○唸給伊書寫等語。惟依 95年12月14日投資協議書簽訂內容,可知證人甲○○僅係出 資購買上開土地,相關買入、賣出事宜,甲○○均委由被告 處理,倘有獲利被告尚可抽取20%之佣金,則衡情甲○○當 希望能以低價購入上開土地,俾於轉賣時賺取更高額之價差 ,且迄96年11月中旬,甲○○已因該土地匯款120萬元價金 予乙○○,已超過兩人原協議之總價金85萬元,其焉有自行 提高該土地價金,使自己無端再支付710萬元價金之理,此 實與常情相悖。況被告既因仲介本件土地買賣而可獲取20% 之利潤,被告本應為甲○○處理買賣上開土地相關事務,並



應隨時向甲○○報告該土地價格變動及買賣之近況,倘甲○ ○對此等事項已知之甚詳,何需委由被告仲介而支出不必要 之費用,足見上開試算單據係被告主動試算上開土地價格變 動及其可獲得利潤之數據供甲○○參考,俾甲○○更加明瞭 被告所述內容,故被告仍以前詞置辯,洵屬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⑶又被告於97年9月25日偵查中供稱:「(問:《告以告訴要 旨》有何意見?)我有拿到甲○○所交付的830萬元,後面 的600萬元與土地無關,是股票的錢,因為我和甲○○有買 賣股票《庭陳代客操盤契約書影本》,…(問:有何意見? )其中600萬元,是我向甲○○借的,因為我在玩股票,有 玩當沖,所以向他借錢,我有開支票給他,…。」等語(見 他卷第44頁);於97年10月13日偵查中供稱:「(問:為何 你之前說其中5百多萬元,是你幫甲○○操作股票的錢?) 那5百多萬元是我股票輸掉後,我開支票向他借的,和我幫 他操作股票無關。」等語(見他卷第76頁至第77頁);於97 年10月30日偵查中供稱:「(問:《提示告訴狀證14》這些 錢有那些是投資土地,那些是你向他借的?)前面編號1、2 、3、4號那4筆款項是投資牛鬥的款項,編號5、6、7號是借 貸。(問:你向甲○○借上開編號5、6、7的款項有無支付 利息?)沒有。」等語(見他卷第114頁);於98年5月6日 本院審理中供稱:「(問:對於證人甲○○所言,有何意見 ?)…本件土地價金是235萬元,其餘的680萬元是我另外向 他借的。…(問:對甲○○提供之乙○○書寫之計算表,有 何意見?《提示97年他字第676號卷第11、12頁並告以要旨 》)…上面記載的680是我要跟他借的680萬元,…(問:所 以說97年春節時你有告知甲○○土地沒有交易完成?)是, 甲○○知道。…(問:照你所言,你說後面的600萬元是借 款,借款有無約定利息?)沒有。(問:有無言明何時歸還 600萬元?)我說股票如果贏了就會還錢,沒有約定還款日 子。(問:倘若是要借600萬元,為何告訴人96年12月20日 、96年12月25日、97年1月28日匯款100萬元、330萬元、200 萬元,總計是630萬元,不是600萬元?)我每次開支票給告 訴人,告訴人就匯款給我。…(問:照你所述,你跟告訴人 借600萬元的時候,告訴人有無問你本案土地的事情?)有 ,我當時就跟告訴人說沒有辦法過戶。(問:當時告訴人有 無問你土地價金要歸還給他的事情?)有,我跟告訴人說等 我股票贏了再一起跟他算。」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第94 頁至第95頁、第102頁至103頁)。綜觀被告上開供詞,就: ①本件830萬元中究若干金額係屬借款乙節,先稱600萬元;



後改稱630萬元;再改稱680萬元;末改稱600萬元,②就上 開款項用途乙節,先稱係甲○○投資股票,由伊操盤;後改 稱係伊向甲○○借來玩股票,與伊代甲○○操作股票無關, 被告就此等有關借貸之重要事項反覆其詞,實屬可議。且倘 被告向甲○○借款600萬元或680萬元,核與甲○○於96年12 月20日、96年12月25日、97年1月28日陸續匯款100萬元、33 0萬元、200萬元共計630萬元之金額不符;倘被告向甲○○ 借款600萬元或630萬元,亦與被告所開立3紙支票面額共計6 80萬元之金額不符,則被告不論所述借款金額若干均有與證 據不符之處,顯示被告所述非真。況被告與甲○○既非至親 ,又無故舊之深厚情誼關係,依被告於97年10月30日偵查中 所述:甲○○與伊係股票和房地產金主和操盤手之關係(見 他卷第113頁),此亦有投資協議書、代客操盤契約各1份可 資佐憑(見他卷第7頁、第47頁),益證甲○○出資購買土 地、股票,並委由被告仲介土地、操作股票,無非希望藉此 獲得豐厚利潤,衡情甲○○自不可能無息借予被告600萬元 以上鉅款,甚至未約定返還日期,此顯與一般消費借貸契約 相違,遑論係在甲○○知悉被告無法完成上開土地買賣事宜 ,且被告尚未依投資協議書所定返還其已支付之土地價金後 ,足見被告抗辯甲○○所給付之830萬元中600多萬元係屬借 款等語,顯屬不實,該830萬元應均係甲○○為購買上開土 地所交付之價金,至為明確。
⑷綜上所述,可證甲○○先後於上開時間陸續匯款至被告上開 帳戶共計830萬元,均係甲○○為購買上開土地而交付之價 金。被告仍以前詞置辯,洵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爭點二:被告有無對甲○○施以詐術,致使甲○○陷於錯誤 ,而交付被告上開金錢?
⑴證人甲○○於97年9月15日偵查中證述:「(問:到底有無 購買該土地?)他當時是說要買,但結果是沒有。…(問: 乙○○何時向你承認實際上沒有購買土地?)97年3月5日乙 ○○和他太太跑到我家,支支吾吾的說沒有買到,…當時我 太太林麗娟也有在場聽到。…(問:在過程中乙○○曾否出 示任何有關土地的資料給你看?)他只出示土地登記謄本, 然後帶我去看那一塊地,其他就沒有了。…(問:在過程中 你有看過亞威碧?)都沒有,都是乙○○講的。…(問:為 何乙○○會突然向你承認實際上沒有買地?)因為他跟我說 那塊土地買到了,要再轉賣出去,並說97年3月5日買方要匯 款到我的戶頭,但當天沒有人匯款進來,之後我找不到他, 直到3月5日晚上他自己來找我。…(問:對樓秀月陳述有何 意見?)沒有意見,我從頭到尾都是和乙○○接觸我沒有看



樓秀月。」等語(見他卷第25頁至第27頁);於97年9月2 5日偵查中證述:「(問:上次庭訊完,你們有一起去看土 地坐落情形?)是。…(問:是否如此?)是這樣沒有錯, 但是他帶我去看的地,根本就不是那一塊。」等語(見他卷 第44頁至第45頁);於97年10月13日偵查中證述:「(問: 《提示告訴狀所附照片》你怎麼知道乙○○找你投資的是這 塊地?)是乙○○帶我去看,是在照片之前6個月,應該是 在96年中。(問:這塊地是牛鬥段94號?)不是,當初我是 相信乙○○所以我才相信照片的地是牛鬥段94號。(問:那 你當初是依據什麼來確認要投資的是照片上這塊地?)我就 是相信乙○○,是他帶我去看。」等語(見他卷第74頁至第 75頁);於97年10月20日偵查中證述:「(問:《提示告證 6》這張試算紙何來?)是乙○○一邊跟我講,一邊算給我 看。…約去年11份左右的事情。(問:這是在算什麼?)是 那一塊地的坪數,以及有人要買的價錢,那一塊地的坪數是 依照告證1:12,215平方公尺換算後就是3,695坪。(問:可 否請你解釋試算紙內每一個算式及數字所代表的意義?)第 一個算式6千乘3,695的意思是有人要出價每坪6千元向我們 買這塊地。第二個算式是乙○○說,陽信商業銀行的股東有 意要買這塊土地,且說有挖到溫泉,他說買主陽信銀行股東 要增加到每坪8千元。所以乙○○就告訴我說,我們可以給 原來的地主多一些,所以乙○○告訴我說,每坪多出來的差 價2千元,可以補貼給地主。所以後來我又陸續匯了7百多萬 元到乙○○的戶頭。底下那些數字就是乙○○告訴我要如何 先將地主的土地設定,他有講說要先將地主的土地設定2千 萬元比較有保障。…(問:既然當初和原來的地主講好買賣 總價是80萬元,後來為何要提高?)乙○○說怕地主因為知 道我們獲利很高,怕土地會不賣給我們,且他當時試算給我 看確實有高額獲利,所以我想多給地主一些也沒有關係,當 時我都是相信他,才都交給他處理,事實上我連買賣契約都 沒有看到。…(問:一塊地的價值波動如此大,為何你會相 信?)因為過去我和乙○○合作買賣土地、興建農舍都有獲 利,所以我的警戒心才降低。」等語(見他卷第87頁至第89 頁);於98年5月6日本院審理中證述:「(問:與被告認識 多久?)很多年了,從開始買第一塊員山的地開始認識的, …。(問:你們除了買地之外,有無其他的生意往來?)被 告後來有幫我代炒股票、蓋農舍,…因為之前都有賺到錢, 我一直相信他,…(問:《提示97年度他字第676號卷第11 頁之計算單》計算單上所載數字的意義為何?)這個是被告 當時跟我說陽信商業銀行要買,後來說要買的人說土地有挖



到溫泉,他願意提高價格購買,提高價格到2,900萬元購買 ,扣掉我的開支8百多萬元,我還有2千萬元可以賺,當時我 與被告有約定倘若有獲利,被告可以獲得2成,如果賺2千萬 元,被告就可以賺400萬元。『2956減680』的意思是2956是 土地提高價格後的價金2,956萬,680是我後來再補給地主的 錢,就是被告說要我另外再付給地主的錢。『設定2000』的 意思是土地還沒有過戶,所以要辦土地2千萬元的抵押權設 定。…(問:你後來到底如何知道遭被告詐騙?)97年3月5 日被告與他太太到我家跟我說的。…(問:被告是何時帶你 去看宜蘭縣大同鄉○○段94地號之原住民保留地?)96年7 、8月的事。…(問:宜蘭縣大同鄉○○段94地號之原住民 保留地買賣契約簽訂時,你有無到場?)當初只有寫投資協 議書,根本沒有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後來我也發現被告指 給我看的土地根本不是大同鄉○○段94地號土地。(問:為 何會分次付款給被告?)我過於相信被告,被告說地主要提 高價格,並稱陽信商業銀行要提高價格一定要買到,所以土 地從每坪6千元調高到每坪8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 至第89頁、第91頁)。綜觀證人甲○○上開證詞,就被告利 用其對伊之信賴,竟接續對其謊稱上開土地日後有增值空間 ,並與其簽訂投資協議書、佯裝帶同其前往察看土地、謊稱 地主要求增加購買金額、上開土地發現溫泉,並有陽信商業 銀行股東欲以高價購買等語,致使其陷於錯誤,誤信該土地 買入、賣出均順利進行,且該土地確有增值空間,其將因此 獲得2千萬元之高額利潤,而陸續匯款予被告共830萬元,作 為購買上開土地之價金,然被告自始至終均未與地主接洽購 買上開土地事宜,亦未與任何買主接洽出賣上開土地事宜乙 節,前後證述一致,並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投資協 議書1份、試算單據1份、照片3張在卷足憑(見他卷第5頁至 第8頁、第10頁、第11頁至第20頁),堪認證人甲○○此部 分證據,非其憑空捏造之詞。
⑵佐以證人樓秀月於97年9月15日偵查中證述:「(問:與樓 政彥、樓晏蓉、樓晏霖有何關係?)他們都是我的小孩。他 們1個唸國中一年級,另外2個唸幼稚園大班。(問:大同鄉 ○○段94地號土地是他們3人所有?)是。是我母親贈與給 他們3人的,但平常都是我在處理。(問:是否認識乙○○ ?)不認識,…。(問:你們有從乙○○處取得有關上開土 地出售的款項?)乙○○是誰我不知道,那筆土地也沒有賣 出去,…。我從來沒有因為這筆土地收到任何錢,也沒有和 人家簽買賣契約。(問:那筆土地有無賣給任何人?)沒有 。」等語(見他卷第27頁);於97年9月25日偵查中證述:



「(問:上次庭訊完,你們有一起去看土地坐落情形?)是 (問:結果如何?)甲○○所看的土地根本不是我的那塊土 地。」等語(見他卷第44頁),顯示被告自始至終均未曾與 上開土地所有人接洽購買土地事宜。益證證人甲○○前述被 告自始至終均未與地主接洽購買上開土地事宜,竟接續以上 開方式,致使其誤信上開土地買賣順利進行,且該土地確有 增值空間,其將因此獲得高額利潤,而陸續匯款予被告共 830萬元乙節,係屬真實。
⑶再參以證人林麗娟於97年9月15日偵查中證述:「(問:97 年3月5日晚上乙○○有無到妳住處?)有。當時他向我們說 原本要匯款的部分,結果沒有匯款,他說其實這件事,從頭 到尾都是他自導自演,並沒有買土地這件事,…。」等語( 見他卷第26頁至第27頁),顯示被告確於97年3月5日向證人 甲○○坦承對其施用詐術之事實。更足以佐證證人甲○○前 述被告自始至終均未與地主、買主接洽買入、賣出上開土地 事宜,竟接續以上開方式,致使其誤信上開土地買賣順利進 行,且該土地確有增值空間,其將因此獲得高額利潤,而陸 續匯款予被告共830萬元乙節,應為真實。
⑷況被告於97年9月25日偵查中供稱:「(問:你有和樓政彥 等3人或樓秀月談過購買上開土地的事情?)沒有。…(問 :從事何工作?)從事房地產,已經做了20年了。(問:你 無法分辨那一個老婦人拿的謄本根本就不是你帶甲○○所看 的那一塊土地?)我們只是大概看一下。(問:亞威碧是何 人?)是之前我向他買1棟房子的人,我當時原本是想土地 買成可以先過戶到他名下。…(問:所以自始根本就沒有該 筆土地買賣的事存在?)是1個掮客拿原住民的山坡地到公 司賣,因為那個老婦人後來沒有再來,所以我就沒有買成。 」等語(見他卷第44頁至第45頁);於97年10月13日偵查中 供稱:「(問:有無帶告訴人去看牛鬥段土地?)是我們2 人一起去找的,我是依照圖去找的。」等語(見他卷第75頁 );於98年5月6日本院審理中供稱:「(問:對甲○○提供 之96年12月7日現場查看照片及東台溫泉井鑽鑿公司招牌照 片,有何意見《提示97年他字第676號卷第14至16頁並告以 要旨》?)土地是我與告訴人一起去看的,第14、15頁照片 所示的土地就是我當時與告訴人一起去看的土地沒有錯,那 是我們一起依據地籍圖去對的。…(問:所以說97年春節時 你有告知甲○○土地沒有交易完成?)是,甲○○知道。… (問:本案宜蘭縣大同鄉○○段94地號之原住民保留地,你 到底有無跟地主接洽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 、第102頁)。依被告上開供詞,顯示自95年12月14日被告



與甲○○簽訂投資協議書迄97年被告告知甲○○未購得土地 止,此長達1年期間,歷經甲○○多次交付被告土地價金, 被告均未與地主接洽購買上開土地事宜,亦未曾與投資協議 書所載出借名義人商討借名登記上開土地事宜,期間被告尚 帶同甲○○至錯誤土地勘察,而被告明知無法完成交易,竟 遲至97年始告知甲○○。則被告既完全未執行甲○○所委任 買賣事務,倘伊未積極施用上開詐術,以取信於甲○○,衡 情甲○○究無無端增加購買上開土地價金並匯款予被告之可 能。更彌足徵信證人甲○○前述被告自始至終均未與地主、 買主接洽買入、賣出上開土地事宜,竟接續以上開方式,致 使其誤信上開土地買賣順利進行,且該土地確有增值空間, 其將因此獲得高額利潤,而陸續匯款予被告共830萬元乙節 ,確係屬真實。
⑸綜上所述,可證被告先後於上開時間,接續對甲○○施以上 開詐術,致使甲○○陷於錯誤,而陸續以匯款方式交付被告 上開款項。被告仍以前詞置辯,洵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⒊爭點三:被告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⑴證人甲○○於97年9月15日偵查中證述:「(問:乙○○何 時向你承認實際上沒有購買土地?)97年3月5日乙○○和他 太太跑到我家,…說他把那些錢拿去炒股票輸掉了,當時我 太太林麗娟也有在場聽到。」等語(見他卷第25頁至第26頁 );於98年5月6日本院審理中證述:「(問:你後來到底如 何知道遭被告詐騙?)97年3月5日被告與他太太到我家跟我 說的。…他說他現在也沒有錢了,他玩股票輸掉了。…(問 :就這次的交易,被告後來有無還錢給你?)沒有。」等語 (見本院卷第89頁、第91頁)。佐以證人林麗娟於97年9月1 5日偵查中證述:「(問:97年3月5日晚上乙○○有無到妳 住處?)…他並說因為股票輸了很多,所以用這個方式向我 先生騙了一些錢,…但後來都沒有還錢。」等語(見他卷第 26頁至第27頁),堪認被告為買賣股票亟需金錢,始接續施 用上開詐術,致使甲○○陷於錯誤,陸續交付被告830萬元 ,被告自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⑵至於被告雖以伊有返還甲○○現金20萬元,並以不動產設定 160萬元抵押權予甲○○,抗辯伊不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 意。惟查:被告因代證人甲○○操作股票迄96年12月25日虧 損160多萬元,被告遂依代客操盤契約之約定,簽發發票日 97年3月23日、面額160萬元之支票1紙予甲○○以補足該虧 損金額,嗣甲○○提示不獲付款,被告始返還甲○○現金20 萬元,並於97年3月27日、97年4月18日,以第三人賴庭祥



有坐落宜蘭縣冬山鄉○○○段559-10地號暨其上同段382建 號房屋、第三人陳秀琴所有坐落宜蘭市○○段116-4地號土 地暨其上同段3635建號房屋,分別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100 萬元、60萬元予甲○○,補足該虧損金額之事實,業經證人 甲○○於97年9月25日、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20日偵查 ;98年5月6日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他卷第44頁、第74頁 、第76頁、第88頁至第89頁、本院卷第87頁),並經被告於 97年10月30日偵查中坦承在卷(見他卷第112頁至第114頁) ,復有代客操盤契約書1紙、甲○○所開立彰化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1份、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2份、發票日97年3月23日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2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2份在卷 足憑(見他卷第57頁至第66頁、第117頁至第124頁),堪認 屬實。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仍以前詞置辯,顯不足採。 ⑶綜上所述,被告因買賣股票需款孔急,見甲○○因先前之投 資對其信任,且甲○○頗有財力,而接續對甲○○施以上開 詐術,致使甲○○陷於錯誤,而交付被告共830萬元,被告 自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⒋綜上,本件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事實,事證明確,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原住民保留地具有增值空間為由,詐騙告訴人甲○○ 出資購買,其先後與告訴人簽定投資協議書、佯裝帶同告訴 人察看土地、謊稱地主認原買賣價格過低、謊稱發現溫泉且 有陽信商業銀行股東欲出高價購買之施用詐術行為,係基於 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為接 續犯。
㈢爰審酌被告除於78年、80年間有偽造文書、詐欺之犯罪前科 外,迄今均未再有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參,惟其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竟因買賣股 票亟需金錢,利用其與告訴人甲○○多年來投資房地產所產 生之信賴關係,使告訴人疏於警覺,接續對告訴人施以上開 詐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出資購買上開土地,造成告 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因此精神倍受煎熬,及考量被告 於犯罪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且迄今均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 害,毫無悔意,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㈠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實體法方面: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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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