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38號
ILDM,98,易,138,2009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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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46號
、97年度偵字第2915號、98年度偵字第126號),於中華民國98
年5月13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歐瓊心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事 實:
甲○○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羅簡字第 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5年10月28日執行 完畢,詎不知警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7月2 4日19時30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街52巷43號前,以自 備之鑰匙,竊取楊郎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GGP-571號重 型機車1輛,得手後,於同月28日13時許,因騎乘上開贓車 ,途經宜蘭縣宜蘭市○○路5之22號前處時,因形跡可疑經 警盤查而查獲。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6月11日 中午12時許,前往宜蘭縣礁溪鄉白石腳199號南興宮內,竊 取重約14至15公斤之銅鑼一個。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怡君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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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