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宜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就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9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檢察官 黃正綱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調解委員 簡華揚 調解委員 朱源泉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三、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丁○○及正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乙○○ ○、甲○○新台幣參佰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壹佰 伍拾萬元),並於民國98年6月15日前給付完畢。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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