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8年度,28號
ILDM,98,交簡附民,28,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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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397
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98年5月21日上午11時28
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家祥
  書 記 官 劉謹翊
  通  譯 劉明宜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關 係 人 巫國彥(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課長)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上開金額
    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給付參拾柒萬元,餘款壹拾伍萬元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每月一期,按期於每月
    二十五日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時止,如有一期
    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被告付清第一期款項參拾柒萬元後,撤回對於
    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劉謹翊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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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巫國彥(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課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