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397
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98年5月21日上午11時28
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家祥
書 記 官 劉謹翊
通 譯 劉明宜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關 係 人 巫國彥(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課長)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上開金額
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給付參拾柒萬元,餘款壹拾伍萬元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每月一期,按期於每月
二十五日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時止,如有一期
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被告付清第一期款項參拾柒萬元後,撤回對於
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劉謹翊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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