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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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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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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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元 │XC0000000 │97年12月31日 │
│ │恆安老人養護中心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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