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01號
SLDV,98,重訴,201,2009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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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協力廠商採購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 給付貨款,惟依該契約22條約定,雙方業已合意因該契約所 生爭執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上述契約書 一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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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