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泰木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泰木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
命令。嗣被告翔泰木業有限公司、乙○○、丙○○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美
金部分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買入美金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
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零肆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伍佰肆
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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