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36號
SLDV,98,補,236,200905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許明璇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複代理人  尹美華 
被   告 廣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仁惠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1/1頁


參考資料
廣一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