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提出之協力廠商工程合約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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