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44號
SLDV,98,建,44,2009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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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提出之協力廠商工程合約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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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