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味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婉麗會計師間98年度司字第117 號酌定檢
查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 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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