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躍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弄12
代 理 人 乙○○
弄12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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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催字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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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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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35,961元 │AW0000000 │98年4月30日 │
│ │司 張建中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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