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85號
SLDV,97,消債更,885,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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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5號
債 務 人 甲○○
            18號
送達代收人 盧迎榛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  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  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 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 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  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  色,報表編號:PLR1)。




2.提出債務人自97年1 月之薪資單明細及最新勞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
3.債務人陳明任職於烽鑫起重工程行擔任吊車司機一職, 每月薪資為35,000元,並有薪資袋為證。但債務人之95 、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95年月平均收入約22,9 19元、96年月平均收入約20,005元,釋明薪資與綜合所 得稅資料不一致之理由。
4.債務人之母高寶珠、債務人之前配偶李利惠及債務人之 長子簡佑祥95、9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債務人前配偶之職業為何?收入如何?離婚時有無就子 女之扶養費用協商?縱然未協商,前配偶應負擔一半撫 養費用,前配偶未負擔之原因為何?
6.債務人之工作地點與租賃之房屋係為同一房地,請詳細 釋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如何使用分配,一併說明公司 與債務人之關係,及為何以債務人名義租賃房屋?並提 出所承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 申請)。
7.債務人於95、96年皆有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營利所 得,請釋明其原因。
8.陳明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 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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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