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丙○○被 告 億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9日下午2時4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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