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宜昌
葉子寬
被 告 滙宇物流運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現應為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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