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91號
CYDV,98,補,191,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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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兆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貳仟肆佰壹拾
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元〔租金總額12,000,000元(20萬元12月
5年)及公告土地現值共計112,179,280元〈(4,243.18+859.01+
5,023.86+3,147.80+1,443.32+3,194.51+1,969.10+397.76+688.
47+752.73+798.22+3,678.24+1,323.87+524.75)4,000〉,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零柒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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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