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
債 權 人 泰國力鵬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LIK KEUNG EMPLO
YMENT (THAILND)CO.,Ltd)
1Rd
法定代理人 甲○○
1Rd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立信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國力鵬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LIK KEUNG EMPLO YMENT (THAILND)CO.,Ltd)裁定支付命令 ,未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公司印文,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30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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