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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