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 二九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在上開民 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八 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號民事裁定查詢資料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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