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28號
NTDV,97,訴,228,200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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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 二九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在上開民 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八 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號民事裁定查詢資料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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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