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46號
NTDM,98,聲,46,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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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98年度訴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
本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第5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8年3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惟被告業已自行前往接受徵兵檢查,且審理迄今完全坦認犯行,尚有悔意,若以新臺幣10,000元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古 瑞 君
法 官 李 宜 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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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