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98年度,58號
TTEV,98,東簡,58,2009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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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東簡字第58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辛○○
            號
      戊○○
      丙○○
      丁○○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東簡字第5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
98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東縣鹿野鄉○○段四六○地號,面積五○‧二八平方公尺土地,於民國四十八年以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東地所字第○○二三七六號收件,以歐吳梅仔為權利人,債權額蓬萊稻谷壹仟伍佰公斤正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臺東縣鹿野鄉○○段46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原為訴外人陳久妹所有,於民國48年間,以蓬萊稻 谷1,500公斤為債權額設定抵押權登記予權利人即訴外人歐 吳梅仔以資擔保。嗣陳久妹於83年7月5日以買賣為原因,將 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即原告之母陳許阿快,其後陳許 阿快於93年3月17日過世,原告遂於93年3月17日因分割繼承 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致抵押權存在於原告與抵押權人歐 吳梅仔間。惟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所由債權為何,因年代久遠 ,已無可考,甚至臺東地政事務所保管系爭抵押權登記書類 亦因保管年限超過而不存在,故以最高之請求權15年計算其 請求權之時效。而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 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行使其抵 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故姑不論 於該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內即自48年12月4日起至50年7月4日 ,陳久妹有無積欠稻谷,即縱使在該抵押權存續期間之末日 (50年7月4日)所發生之債權,因清償日屆至,其債權請求 權亦已於70年7月4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又歐吳梅仔自該請求 權消滅時效完成後,迄今已逾5年,遲未行使其抵押權,該



抵押權依法即已消滅,原告自得請求將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 登記塗銷,而現歐吳梅仔已於89年6月1日去世,其權利義務 應由其子女即被告辛○○、訴外人何庚○○概括繼承,惟何 庚○○亦於93年8月25日去世,其權利義務則由其子女即被 告戊○○丙○○丁○○甲○○乙○○概括繼承,是 原告自得向被告等人請求塗銷系爭土地抵押權登記,爰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 認該等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按請求權時效期間 為15年,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 定有明文,故時效期間僅有較15年為短者,而無超過15年者 ,至於民法第145條第1項,係就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後,債 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而為規定,同法第 880條,係抵押權因除斥期間而消滅之規定,均非謂有抵押 權擔保之請求權,其時效期間較15年為長,此有最高法院53 年臺上字第139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故抵押權實行之5年 期間,乃除斥期間甚明。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 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 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 。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 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從而,原告以系爭土地之抵押 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為由,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於48 年間以東地所字第002376號設定蓬萊稻谷1,500公斤正之抵 押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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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