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1632號
TCDM,91,易,1632,200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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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三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五時許,在台中縣龍井鄉○ ○路○段二八五號「七嘉一網路遊戲網咖店」外,無意間在地上看見甲○○向遊 戲橘子數位科技公司(簡稱橘子公司)申請之遊戲帳號「Hn00000000」 及密碼,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日晚上十一時十一分至同年月 十八日零時十三分許,至台中縣龍井鄉○○路○段二八五號「七嘉一網路遊戲網 咖店」內,把玩線上遊戲,輸入甲○○前揭帳號及密碼,登入遊戲橘子公司之「 冥王黑帝斯」伺服器內,將甲○○前揭帳號內線上遊戲所有價值新台幣(下同) 約五千元(公訴人誤載為五萬元)之「網路天幣十萬、加六武士、加六精零盾牌 、加五騎士面甲、加四保斗、加四鋼鐵手套、加四鋼鞭長靴、加六精靈面甲、加 四T恤」等電磁記錄之遊戲道具,轉移至乙○○向橘子公司申請之「00000 00000」帳號內變賣圖利。
二、案經甲○○訴由台中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 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遊戲橘子傳真表及遊戲歷程表等附卷 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 定。
二、按電磁紀錄關於刑法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 被告竊取前揭電磁記錄之遊戲道具,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 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不諱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 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亦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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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