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43號
原 告 雅晶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尚需補繳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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