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8年度,449號
TNEV,98,南小,449,2009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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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國華即億州水電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4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5月12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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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