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8年度,399號
TNEV,98,南小,399,2009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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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小字第399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零捌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發公司)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駕駛車號IP一C69 之營業半聯結 車,於民國95年10月5日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321公里500 公尺處,因肇事損毀設施,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處 理在案,本件車禍送鑑定結果是要由駕駛人即被告甲○○負 責。按高速公路係管制道路,若由被告自行僱工進入修復顯 有困難,況本處為維護公眾行車安全當即派員先行修復,依 修復工程實際需要共費新台幣(下同)20,880元,此款項目 既為回復原狀所需要,當由被告負清償之責。被告誠發公司 為被告甲○○之僱用人,亦應負責,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甲○○則以:伊是開被告誠發公司的車,因經濟能力不 好,請求分期付款,被告有過失責任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委員會96年6月27日台南區第960460案鑑定意見書、 償還修復費用承諾書、修復工料費用表、誠發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 另被告誠發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



,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標準,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可供參酌。本件事故係因被告甲○○駕駛半聯結車,行 經肇事地點道路,爆胎失控偏離車道,與同向行駛由陳信 宏所駕駛民營客運發生撞擊後,致陳信宏所駕駛民營客運 再撞擊同向行駛由林冠亨所駕駛自小客車肇事等情,本件 車禍事故,經臺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認定:「甲○○駕駛半聯結車,爆胎失控偏離車道,為肇 事原因。林冠亨及陳信宏無肇事因素」,此有上開鑑定報 告書在卷可按。被告甲○○對其有過失責任亦不爭執,是 原告主張被告甲○○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 屬有據。按高速公路係管制道路,若 由被告甲○○自行僱 工進入修復顯有困難,是原告主張其為維護公眾行車安全 當即派員先行修復等情,亦為可採,又原告為本件修復工 程支出20,880元,亦有修復工料費用表1 件在卷可稽,自 應由被告甲○○負清償之責。
(三)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甲○○為被告誠發公司之司機,執行職務 時肇致本件車禍,原告主張被告誠發公司亦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屬小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 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為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或有價證券之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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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