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1518號
TCDM,91,易,1518,200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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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四0八一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刑事庭審理,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以動產擔保交易之動產抵押方式,將其所有 車牌號碼M九—八八0三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向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花旗銀行)設定動產抵押權,以該車為抵押物,向花旗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 七十六萬元,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分三年共三十六期攤還,每月 一期,每期付款二萬五千九百七十六元,並約定標的物存放地點為臺中縣大里市 ○○路一一五巷三五弄十三號三樓(起訴書誤寫為同巷七五弄十三號十七樓), 非經動產抵押權人即花旗銀行書面同意並辦理動產抵押權變更登記者,不得任意 變更動產抵押車輛之所在。詎乙○○設定動產抵押後,即將該部自用小客車交予 其丈夫劉第茂使用,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九十年一月下旬間將該自用小 客車出質予臺中縣霧峰鄉之統立當舖,得款五十萬元,並自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 即拒不按期繳付貸款,迄今尚欠花旗銀行六十一萬七千二百六十元,致花旗銀行 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花旗銀行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時、地向告訴人花旗銀行以動產擔保交易之動產抵押方 式,向告訴人借款,且上開自用小客車現已出質予統立當鋪等情供認不諱,惟辯 稱:買該部車時是伊先生劉第茂出面辦理的,伊僅出名擔任買受人,伊一直聯絡 劉第茂,但都找不到,該部汽車也是劉第茂在使用,九十年一月下旬間劉第茂把 車子拿到臺中縣霧峰鄉之統立當舖去典當,當得五十萬元,伊有去繳過利息,後 來因利息沒辦法繼續繳,車子就交由當舖處理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 代理人尹若菡及甲○○分別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綦詳,並有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汽貸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車輛貸款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至於被告所辯:該車是伊丈夫 使用一節,其情縱使為真,然被告既與告訴人簽訂動產抵押契約,而為動產擔保 交易之債務人,自應注意車輛使用情形,本負有不得任意遷移、出質車輛及應依 約繳付分期款之義務,不因其是否自行使用該車而有不同。被告於貸得款項並繳 付數期分期款後,未依約再行繳納,嗣後對其丈夫有否繳款亦不為聞問,且任由 其丈夫將該車出質予當舖而處分該部汽車,期間亦未與告訴人聯絡,以致告訴人 追索無著,足見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將標的物出質,乃至為灼然。被告所 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殊無可採。又被告請求本院傳喚其丈夫劉第茂到庭作證



,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即陳稱:劉第茂已離開家裡,不知去向等語,是本院無從 傳喚證人劉第茂到庭,且證人劉第茂到庭陳述內容縱與被告所述相同,亦無礙於 被告上開犯罪行為之成立,是本院認無再傳喚證人劉第茂之必要。綜上,被告將 該部汽車出質於統立當舖之行為,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罪 。公訴人起訴稱被告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其所有右揭設定動產抵押之自 用小客車遷移云云,惟查被告除將該自用小客車出質於統立當舖,被告之行為係 與出質標的物之構成要件相符,公訴意旨尚有未洽,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迄今 均未與告訴人和解,並無清償之誠意,惟念及其經濟拮据,受丈夫劉第茂拖累所 致,且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惡性尚非重大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忠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真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 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 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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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