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真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祥墩(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 表 人 湯金全(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4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關於原告真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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