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1517號
TCDM,91,易,1517,200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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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
一七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參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中國娃娃–加多一點點」、「黃乙玲海波浪」等歌曲,係甲○○○國際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物。丙○ ○基於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之概括犯意,明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向其兜售之灌錄 上開歌曲之音樂光碟片,每片售價僅新臺幣(下同)五十元,遠低於市場上販售 之正版音樂光碟片(每片售價約三百元),顯係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 光碟片,竟以仍予販入,復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連續在臺中市○區○○ 路與復興街八三巷交岔路口附近之夜市,擺設攤位,多次以每片八十元之價格, 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嗣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為警當場查 獲,並扣得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三片,及犯罪所得現金 一百元。
二、案經甲○○○公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由本院臺中簡易庭簽移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右揭被告丙○○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在上開地點,連續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 ,嗣為警於同年月八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犯罪所得一百 元及盜版光碟片共計三片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先後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 時之結述相符,並有照片三幀,搜索扣押筆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 紙,證明書、正版音樂光碟片封面各三紙在卷可稽,復有現金一百元及盜版音樂 光碟片共計三片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之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至被告事後於 本院審理時,徒言翻異前詞,否認犯行,改辯稱:其於警詢及偵查時所為供述均 不實在。當日其係至上開夜市,欲購買盜版音樂光碟片,為警誤認為係在該處販 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洵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條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 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所為多次 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甫滿二十三歲



,思慮欠週,犯罪動機係圖謀小利,實際所獲利益尚非豐鉅,販賣數量非屬大量 ,但所為已嚴重侵害著作權財產人之利益,且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 際名譽,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甲○○○公司達成民事和解,暨犯罪後坦承犯行,復 翻異前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三片及現金一百元,均屬被告所有 ,且分別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步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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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