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8年度,183號
TPEV,98,北補,183,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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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葉鳳米(即程義楠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票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捌佰伍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
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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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