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373號
TCDM,91,交聲,373,200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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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七三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
十一年五月廿七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H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 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訂有明文。二、本件受處分人甲○○異議意旨略以:本人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晚上駕駛計程車 回大肚家,行經追分國小前之紅綠燈時,我以時速四十公里之速度,前進至路口 ,剛遇閃黃燈,當時兩輛車並行通過,在秒差的誤差下,一位員警由後在我車右 方示意我停車,本人係經過路口遇閃黃燈,才快速通過,並非闖紅燈,原處分於 法不合,應予撤銷等語。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駕駛車牌9P-一三0號營業小客車,於九十一 年四月十一日廿一時四十五分於大肚鄉○○路○段三八八巷闖紅燈,經警舉發之 事實,有台中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附卷可稽,而受處分人 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並有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九一烏警交字 第00五九四五號函一份附卷可佐,並經當日舉發之警員徐鎮嘉到庭結證稱異議 人甲○○小姐係由王田往大肚方向行駛,她確實闖紅燈才予以攔停等語。按警察 為維持交通秩序,依法執行職務,立場應是客觀公正,且與受處分人素不相識, 亦無宿怨,當無設詞誣攀之理,是其所為證言,應屬真實可信,異議人所辯尚非 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規定所為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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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